3月约战新西兰,国足能实现“稳赢”吗?******
主帅虚位以待 热身先被安排
3月约战新西兰,国足能实现“稳赢”吗?
“消失”了近一年的国足,终于有了新动态。2月1日,国足热身赛计划终于尘埃落定,中国足协官方宣布国足将在3月23日和26日与新西兰国足进行两场热身赛。
时隔三年半,国足终于再次得到了国际A级友谊赛的比赛机会。
毫无疑问,与国际排名不如自己的新西兰进行热身,国足的目标就是赢球找找自信。但令人尴尬的是,虽然热身赛时间已经确定,但更加关键的球队主帅及集训成员的人选问题却尚未有明确答案。
2019年6月11日,国足曾在前任主帅里皮的带领下,在天河体育中心约战塔吉克斯坦。此后三年半的时间,国足再也未组织国际A级友谊赛。在备战40强赛和12强赛期间,也只是与几支中超球队或国字号梯队有过交流,热身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国足的此次热身赛机会显得尤为宝贵。目前,新西兰国家队世界排名第105位,国足则排在第80位。
从排名上看,国足有望通过两场热身赛找一找在12强赛中失去的自信,同时为新的世界杯周期开一个好头。
不过,国足要想赢下两场比赛,也并非易事。历史上,新西兰国家队与国足曾有过三次交流,国足均与对手1:1战平,难分胜负。此番作战,新西兰拥有主场加持,这将成为他们在比赛中的有利因素。
同时,球队人员构成的不确定性,更让国足难言“稳赢”。自去年3月底结束12强赛以来,这支最受关注的国字号球队近乎呈“解散”状态,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开展任何形式的集训。
直至今日,球队主帅由谁担任,仍没有人给出明确的答案。主帅迟迟未定,集训阵容的确定更是无从谈起。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扬科维奇确认担任U24亚运队主帅的前提下,李霄鹏有可能继续履行主教练合同,带领球队赴新西兰作战。但可以肯定的是,新一期国足集训队阵容,较12强赛相比,将有不小的“换血”。
去年的12强赛,国足阵容平均年龄接近30岁,更新换代势在必行。在最后几场比赛中,李霄鹏有意增加高天意、戴伟浚、朱辰杰等年轻小将的出场机会,就是在为新一期国足铺路。新的世界杯周期,新、中生代球员将挑起大梁。
12强赛的失利,让不少球迷4年的等待化为泡影。如今这支近一年未集训、主帅尚未敲定且面临更新换代的国足,想在“弱旅”身上取得“开门红”,恐怕也没有外界想的那样乐观。(记者 季禹)
(来源:齐鲁晚报 2023年02月02日 A09版)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